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776號
抗 告 人  潘安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董貴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0年6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0
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
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
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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