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林書如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茂舜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如係請求相對人賠償金錢,則補
  正金額及明細,並按請求金額依附件標準繳納聲請費)。
二、前開陳報狀應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件: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聲請費之徵收)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
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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