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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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靜宜 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168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9,046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