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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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靜宜 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168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9,046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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