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市外桃源公寓大廈
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受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08年4月至114年5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經查,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債權人已於請求標的第2項請求由債務人負擔,故債權人請求標的第1項之金額,毋庸加計本件程序費用,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64,728元(00000-000=6472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