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 陳淑螢
被告 陳瑞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孫文玲
法官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宜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 陳淑螢
被告 陳瑞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孫文玲
法官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