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 陳淑螢

被告 陳瑞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孫文玲

法官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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