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陳漢誠
       周立根
被   告  鍾英河 (即 鍾林貴妹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鍾英河為被告鍾林貴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林貴妹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年2月17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鍾英河(另繼承人 鍾玉珠鍾英右 2人均已
拋棄繼承),此有被告鍾林貴妹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110年4月21日
高少家宗家司庭110司繼字第1233號函等在卷可稽,且經本
院職權調取高少家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33號卷核閱無誤
,而鍾英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
權裁定命鍾英河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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