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