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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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首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順墉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呂文文 律師被告 陳順堯 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2人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辯論終結後,發現有利被告2人之新證據,此攸關被告2人利益,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湘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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