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右當事人與上訴人甲○○等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價)壹仟壹佰柒拾叁萬伍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零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陳金圍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