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擁有自宅坐落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之房屋由原告管
理,詎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起至九十年三月止,共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四萬
八千零十八元未繳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組織章
程暨社區規約、管理費計算方式、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
未到庭,亦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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