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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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37號聲明人戊○○
乙○○丁○○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甲○○不幸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拋棄書、聲明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存證信函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死亡,聲明人戊○○、丁○○、乙○○、丙○○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女),屬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孫輩繼承人,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依卷內資料,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為 林俊辰 、 林俊宏 、 廖林素屏 、 林芳年 、 林芳伶 、 林美惠 。上開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中,除廖林素屏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林俊辰、林俊宏、林芳年、林芳伶、林美惠均尚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顯然被繼承人尚有子輩繼承人未為拋棄,而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渠等自非合法繼承人,是渠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