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37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 張琪婉 即宏崴企業行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之聲請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乙○○○,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十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6年9月19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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