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65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在台北市,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