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6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債務餘額為若干(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與事實理由欄之記載不一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