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7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7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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