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