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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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99號抗告人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2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蕭忠仁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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