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抗告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因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分配表異議事件,抗告人於收受本院民國96年10月22日裁定後,於96年11月6日具狀雖未載明抗告,惟已表明不服同上裁定意旨,應視為已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
法官熊祥雲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