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6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彭芳瑩 債務人 彭家諒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彭方儀 債務人 陳杉靜 債務人 陳秀霞 債務人 陳秀迷 債務人 陳秀帆 債務人 陳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許可,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基準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 陳金革 邀另二位債務人 陳國倫林美女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00年9月23日止,本息攤還方式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本行基準利率加2.6%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8.196%),未按期攤繳本金或利息時,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三、查陳金革於93年9月12日死亡,業經鈞院97年10月20日投院霞民科字第20352號函覆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債務人陳杉靜、陳秀霞、陳國倫、陳秀迷、陳秀帆、陳美麗、彭方儀、彭芳瑩、彭家諒為陳金革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及約定書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IT48FK;※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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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IT48FK;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IT48FK;法送達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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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IT48FK;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IT64J6HQ0G2L28X2FK;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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