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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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30號聲請人甲○○(即醫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就醫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醫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7年10月28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4月27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算程序因醫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新公司)之清算程序處理過程中,尚有部分固定資產及債權債務未能即時處理完畢,致不能於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7年4月28日就任醫新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99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就上開公司之清算期限本應自97年4月28日起至97年10月27日止完結清算,而聲請人陳報清算程序有上開應予展期之事由,核與法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允許,惟法律規定准許展期清算之期限,以6個月為限,故本件清算程序准自97年10月28日起展延6個月至98年4月27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