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及乙○○○均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張瓊華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