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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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67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