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1號原告岦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千翔營造有限公司
號4F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