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2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邱盟菁
被   告  吳四川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25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叁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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