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周明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宥驊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