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林信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旦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
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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