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吳
  國仲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74元,應繳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