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8年度聲字第4454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月3日│同左│98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71號││毒偵字第19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662號│同左│98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19日│同左│98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662號│同左│98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9日│同左│98年9月18日│├──┴────┼──────────────┴──────────────┴──────────────┤│備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