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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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甲○○、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2至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陸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94年10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10,80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827元│景順, 沈蔡 │9月01日起││││││ 瓊香 ││││├──┼───┼─────┼──────┼──────┼───────┤│2│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23,760│景順│9月01日起│││││元│││││├──┼───┼─────┼──────┼──────┼───────┤│3│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26,503│景順│9月01日起│││││元│││││├──┼───┼─────┼──────┼──────┼───────┤│4│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22,543│景順│9月01日起│││││元│││││├──┼───┼─────┼──────┼──────┼───────┤│5│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375%│││15,946│景順│9月01日起│││││元│││││├──┼───┼─────┼──────┼──────┼───────┤│6│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175%│││21,226│景順│9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7元│景順,沈蔡│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瓊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760│景順│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03│景順│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543│景順│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946│景順│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甲○○,沈│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26│景順│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