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得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94年6月9日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9430538100號移送書、臺灣士林看守所於94年6月17日以士所戒字第0946000209號報告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於強制戒治後,經臺灣嘉義戒治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已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5年3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於95年4月2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36公克、淨重0.18公克)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22日調科壹字第040003928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白粉1包,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得淨重0.16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
9月22日調科壹字第040003928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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