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
2月及8月確定,於民國95年1月3日送監執行,於96年8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均如前述,受刑人於95年
1月3日入監服刑,接續執行上開各罪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8月2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7月1日,並於96年8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60031905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8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73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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