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嘉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7年3月12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591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鴻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模擬槍壹把(含彈匣貳個)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1日23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2把,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物品筆錄(載明仿真空氣
槍1把、模擬槍1把、彈匣3個)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
(三)空氣槍1把、模擬槍1把、彈匣3個扣案為證。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
槍及模擬槍雖無殺傷力,惟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觀與
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有扣案物照片存卷可稽,被移
送人辯稱之前朋友給我的,我就直接放在車上也沒有動他云
云,惟尚難認此係正當理由,是被移送人此部分違序之事實
,至為灼然,堪予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以及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又扣案之空氣槍1把、模擬槍1把、彈匣3個,係被移送人
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
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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