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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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   告  吳文啓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辦財吉寶現金卡,約定最高可
動用額度為新台幣50,000元,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7月4日
起至93年7月4日止,期滿30日前如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
思表示,原告得以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依固定年利
率17.99%按日計息,被告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詎被
告不依約定繳納,經原告催告,仍未依約償還,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以:伊
有還款意願,但現在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交易明細查
詢、卡貸資料查詢簡易資料查詢、財吉寶現金卡契約、財吉
寶VISA卡申請書、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有無能力清償,僅涉及債權人之債權
能否獲得滿足耳,尚不得執為拒絕給付之正當事由。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負擔爰確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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