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破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順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謝小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順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熊梓濱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順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公司)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設立登記,從事一般進出口貿易、一般汽車買賣及前項有關業務之經營與轉投資等業務,然因經濟不景氣,經商失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申請歇業,進行清算,結果發現順大公司負債高達新台幣(下同)三千九百四十九萬一千七百十八元,而該公司現有資產僅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七元,資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爰提出資產清冊、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等證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計積欠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等稅款,總計三千八百二十九萬一千七百十八元,另積欠一般債務人 劉秋鷹陳瑞芳 一百二十萬元,分別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基普法字第八九一○七一五九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違章欠稅查復表、欠稅總歸戶查詢表及本票二張為證,而聲請人現有資產價值僅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七元,亦有第一銀行西螺分行存款存摺等件可憑,其資產顯不足清償聲請人所負債務,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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