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永吉選任辯護人周紫涵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永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認以其供述、各證人證詞、證人即被害人 吳宇軒 之診斷證明書、扣案之槍彈及鑑定書等事證,足認其涉有殺人未遂罪及非法持有槍枝及子彈罪之嫌疑重大。其所涉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本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堪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存在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復有予以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予以羈押並自同年10月15日、同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本院於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後,認以其供述及上開事證,其涉犯前述2罪之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而無從以具保等方式替代,非將其再延長羈押,難以保全本案之審理及執行程序,爰裁定其應自106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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