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8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雯義 即 張敏華 之繼承人、 張雯偉 即張敏華之繼承人、 張雯婷 即張敏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雯義即張敏華之繼承人、張雯偉即張敏華之繼承人、張雯婷即張敏華之繼承人住所均位於臺南市,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