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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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962號聲請人盛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在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向法院陳明該公司是否是否已清算完結亦或未清算之相關資料,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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