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冠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桂蘭 人抗告人即相對人 黃詩儒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司票字第11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