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山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被告陳孟和
鍾侑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㈡及附表三編號㈠「沒收與否」欄所示「沒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空白」;附表五編號㈠「沒收與否」欄所示「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2,700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㈡、附表三編號㈠、附表五編號㈠「沒收與否」欄所示「沒收」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