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范惠瑩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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