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上訴人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二六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戊○○當事人間因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