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57號
原   告  戴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國綱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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