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9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號│96年度偵字第9195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73號│97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判決│97年05月30日│97年06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73號│97年度簡上字第79號││├───┼─────────────┼─────────────┤││確定│96年05月30日│97年06月30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69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42號│││(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