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97號
原 告 胡淑瑩
被 告 連文濱
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秉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文濱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000元,經折合新臺幣(
下同)為155,4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
定,以起訴時即民國108年10月8日〈見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
本院收件戳章〉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美金之現金匯率31.0
95元換算,即5,00031.095=155,475),並以此價額核定
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