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054、2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炳文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第2頁第3行所載:「於本案未為構成累犯」,應予刪除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炳文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知悛悔,復再
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
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復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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