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聲請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
109年1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文書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
而抗告人迄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
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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