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4,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