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吳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源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本裁定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