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相 對 人 陳麗娜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榮星郵局第二一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由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0日將本案債權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於98年09月08日受讓上揭債權,並對相對人陳麗娜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附件:台北榮星郵局第二一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