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5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 李萬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前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按期繳納價金,嗣因相對人逾期未繳,經原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本案對相對人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因原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453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退件信封正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